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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
名誉权属于人身权当中的一种,在我国《民法通则》当中对其有相关的规定。侵犯名誉权是违法行为,侵权人往往是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但是在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之前,我们要先来认定侵权人到底有没有侵犯到行为人的名誉权。那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立案标准是什么?侵犯名誉权有哪些惩罚?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
一、牙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意思 牙齿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赔偿。 二、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时效为多久 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时效为3年。 当事人遇到医疗事故后,要想获得赔偿必须尽快收集证据,并从知道自己受到医疗事故起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法院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大家有个误区,工资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又没冲突?比如两人收入6600,男方父母退休工资万八千 冲突吗?女方父母做小买卖月入万八千有冲突吗?夫妻两月入三万,两边老人四个加祖父母 加小孩,两人养至少9口人,月入三万很多吗? 有压力才有动力,记住孩子什么时候都得管,上幼儿园能不管吗?上小学能不管吗?上中学能不管吗?上高中上大学能不管吗?读完大学结婚买房能不管吗?生该子了能不帮带吗?这辈子注定压力山大,能买房的活还是早买好。 建议买房,苦了自己这一代,孩子就在这个城市扎下根了,要是不买房等老了回老家,孩
在如今房价大飙的时代,尤其是经历了狂风暴雨洗礼的石家庄房价,如何买一个中意还省钱的房子就不得不成为我们应该考虑的事情。但是,两限房是什么意思,两限房申请标准是什么? 网友咨询:两限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天津赞然律师事务所赵天竺律师解答: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
随着财富的积累,我们对于财产的分配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遗产的分割问题越来越突显。很多家庭因为争财产而导致亲情破裂,妻离子散。那么遗嘱继承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咨询: 遗嘱继承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孙超律师解答: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
一、医疗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
一、定金罚则是什么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重婚是现实生活中导致不少家庭分崩离析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同时还会依法追究重婚一方的刑事责任。那么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者区别是什么? 网友咨询: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者区别是什么? 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韩礼御律师解答: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
债权质押 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即为债权质权之设定。那么,债权质押的方式是什么,债权质押中合法债权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债权质押的质押方式是什么?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杜歆律师解答: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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