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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 网友咨询: 2016年12月8日,姜雪乘坐LH720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在对姜雪的行李进行查验时,发现衣服、鞋、包、皮带等货物共计158件。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49827.86元。 姜雪于2018年9月21日经电话通知后到案,涉案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林波于2021年3月19日2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南营房某栋东侧某门某层东北侧房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同事崔某发生口角并互殴。之后,双方相约到该栋楼门前再次互殴,在吕某、崔某停手后,林波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向吕某身上扎刺,伤及其颈部,致吕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林波于2021年3月20日向北京市公
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换取相应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并以该身份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并获取相应的经营利润。那么,股东实际出资与登记不符,还分配收益吗? 网友咨询:股东实际出资与登记不符如何分配收益? 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曾梦卿律师解答: 股东实际出资与章程规定及工商登记不符时,当事人主张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是否成立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分析: 1、实际出资事实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条件时,由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9年至2021年间,张彪作为某1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2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伙同该公司职员赵玉荣、陈紫薇、毕文彬,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某1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2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北京明辉恒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福晟泰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83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96份,税款合计人民币498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那么,退股是否属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网友咨询: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浙江非可律师事务所鲍煌英律师解答: 退股不属于。退股是实践中的通俗说法,并非法律术语,通常是指撤资行为,但撤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不能一概而论。抽逃出资,是指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真实意愿,但为套取公司股份或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先缴付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民法典龄。 值得注意的是,当一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不再是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的,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消极条件。也就是说,一方患有影响结婚严重疾病的,也是可以结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在市场经济支配的现在,企业的生存时时都会受到挑战,所有的公司都是经营人付出努力建成的,所以都想持续下去,有的公司就想到向其他的公司借贷。那么,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相互借贷是合法的吗? 网友咨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合法的吗,法律允许相互借贷吗? 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蒋辉律师解答: 企业之间是不可以相互借贷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 杜苗苗于2019年5月1日14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2号三层乐唱KTV宿舍内生下一男婴,后杜苗苗用手捂住男婴的口鼻,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杜苗苗将尸体连同一床条纹褥子等物品装入一个黑色塑料袋,丢弃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2号初色海鲜饭店西侧垃圾房门外。2019年5月2日,在民警对杜苗苗进行一般性盘查询问时,杜苗苗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后民警于当日将杜苗苗传唤到案。
债务人在债务关系中处于有义务偿还所欠债务的地位,那如果债务人在还清债务之前就死亡了,那他所欠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呢? 网友咨询:债务人死亡能向他家里人要钱吗,债务人死了债务就不用还了吗?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栋律师解答: 债务人死亡的债务: 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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