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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 刘建君因与丈夫阳某某感情不和,唆使谈华、杨家青教训阳某某。2021年1月3日晚7时左右,刘建君将谈华、杨家青带至格尔木市河西市场指认阳某某开设的利民诊所后便返回家中,杨家青装病同谈华进入诊所,乘阳某某取药之机,谈华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朝阳某某的头部猛击一下,杨家青即上前将阳某某打翻在地,接着谈华又用钢管朝阳某某的头部猛击数下,又在阳某某的身上、腿上连击数下,杨家青接过钢管也
在实际的职场生活中,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那么,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吗,区分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区分的意义是什么? 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任志勇律师解答: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
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要点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要点三: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要点六: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九:胁迫婚姻期间起算
现行《婚姻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删除“实行计划生育”。 与送审版草案相比,正式版最后增加“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残疾人”。 第
在职场生活中,不免会遇到调岗问题。那么,公司因工作原因变更员工工作岗位,是合法的吗? 网友咨询: 公司因工作原因变更员工工作岗位,是合法的吗?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要鸿志律师解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对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调整前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对劳动者不具有侮辱性或歧视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无不合理的变化、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那么,公司分立时的基础条件是什么,如何处理分立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网友咨询:公司分立后,公司分立后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海兰律师解答: 分立的基础条件: 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于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股份有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那么,公司超范围经营都要先责令改正吗,超范围经营如何处罚? 网友咨询:我公司注册的是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现从事电脑培训服务(培训中心一事正在申请),工商说是超出核准经营范围,要求处罚,应该如何处罚呢? 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戴秋秋律师解答: 公司超范围经营并不是都要先责令改正的,需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经营范围分为许
注册资金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那么,怎样认定企业注册资金抽逃,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有什么区别? 网友咨询:2013年10月注册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通过垫资验资的。注册成功就拿走了,然后运营一直没有走对公,对公账户基本属于空的。年底了里面如果没有钱,会不会有事?算不算抽逃注册资金。 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吴凡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非产权人能否卖房子,出现问题怎么办? 网友咨询:妈妈,女儿在同一单位,单位公的房子,办的是妈妈的产权,但是被女儿卖出,没有办理产权证,后妈妈不同意,将房要回,买房人能向女儿要求赔偿已居住五年的房屋增值损失吗? 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薛韬律师解答: 如果女儿明知母亲不同意但是隐瞒了这个情况,那么属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行为,对此过失买方是可以要求赔
债权债务的转让现在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转让行为,债权转让使债权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标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债权转让的情况非常普遍,那么债权转让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网友咨询:什么样的债权不能转让,法律如何规定的?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马连雨律师解答: 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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