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集体房屋可以买卖吗,集体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2024-12-05在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中,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过上了小康生活,很多老百姓就把住址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这使得农村大量房屋没有用武之地,那么,农村村集体房屋可以买卖吗,集体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网友咨询: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青青律师解答: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农村房屋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公司法人私自签订协议有效吗,责任谁来承担?
2024-12-05为了方便公司在设立之后,能与其他独立的主体之间进行经济往来,公司登记机关在审核设立请求通过后,会向设立者颁发营业执照,自此公司具有法人身份,那么,公司法人私自签订协议有效吗,责任谁来承担? 网友咨询:公司股东也是法人私自签订协议,他自愿承担所有责任有效吗? 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马新丽律师解答: 公司法人私自签订协议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约束力。 法人代表与投资人、股东、合伙人签订的协议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定约束力,产生责任后果时可以按协议约定行事。但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管理规
帮助消灭,伪造证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1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网友咨询: 2019年2月,何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后,通过辩护人王某多次对外传递消息。同年3月,彭晓楠按照何某对外传递的消息,伙同费某、何某2共同筹措现金人民币700万元放置于何某指定地点,以此伪造涉案款项未被动用的现场。后经王某传递消息,何某带领侦查人员到上述地点起获了钱款。同期,彭晓楠按照何某传递
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可以中止吗
2024-12-05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可以中止。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
需要钱财时持刀伤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12-05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网友咨询: 王存虎于2019年11月2日15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霍村豁达街某号宋某1暂住地内,因向宋某1要回钱款未果,持刀刺击宋某1腹部后逃跑。经鉴定,宋某1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刺击腹部,伤及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王存虎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查获归
劳动争议可以约定管辖吗,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有效吗?
2024-12-05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很有可能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对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其中劳动仲裁就是最好的选择,那么,劳动争议可以约定管辖吗,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有效吗? 网友咨询:小张在一家上海公司的天津办事处做文员,因与上海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协商无果,向天津办事处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上海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由上海仲裁委管辖。天津仲裁委认定双方约定管辖有效,驳回小张申请。小张不服,向法院起诉。 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李洋仰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能反悔吗,办理了股权转让后悔了怎么办?
2024-12-05股权转让的形式一般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可以当做是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还有一种是外部股权转让,可以表现为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那么,股权转让能反悔吗,办理了股权转让后悔了怎么办? 网友咨询:与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现在后悔了,能要回去吗?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李金慧勇律师解答: 办理了股权转让后悔了,一般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股权转让生效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反悔要负担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驾驶车辆违规驾驶,造成人员伤亡,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2024-12-05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10月3日9时40分许, 崔明驾驶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徐路洪士庄路口东侧时,为躲避前方车辆进而驶入道路中心线左侧,车辆前部与由西向东冯某某驾驶的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相撞,造成冯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冯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崔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崔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