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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占公共区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找小区物业,通过物业出面找到相应的业主,劝说他们停止侵占公共区域;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 网友咨询: 房屋公共区域,业主能否私自占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黄富威律师解答: 答案是不能。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
房屋转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转租在我国相对普遍,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时,往往会对承租人进行选择。然而,承租人一旦取得承租房屋以后,未经出租人同意,将其转租给第三人,这往往会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网友咨询: 二次转租房屋应该怎样签合同?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方向律师解答: 二次转租房屋,转租需要经得原房主的同意。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在签订转租房屋合同的时候,要在合同中约定好租赁期限、免租期、交付房租的具体时

拆迁房屋赔偿

2024-07-03
房屋动迁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拆迁赔偿项目一般有: (一)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
国家房屋拆迁赔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我们都知道在农村关于房屋纠纷的问题时有发生,那么如果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该找谁来帮忙解决呢? 网友咨询: 农村房屋质量纠纷问题如何处理? 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刘玄律师解答: 农村房屋建筑出现质量问题的办法是基层房地产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第三人,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商量达成和解。若是不能达成合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施工方应承担以下责任:修缮或翻建;减少工程价款;赔偿损失。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一般是指两层及两层以下的住宅,这样的住宅无论是农民自己进行
房屋购买了之后会居住很久,所以大家在买房的时候对于房屋的产权年限需要了解清楚,现在有些房屋的产权年限是70年,有些房屋的产权年限是50年,购房者在购买的时候就注意区分。 网友咨询: 房屋50年和70年产权有何区别? 上海百纳事务所律师解答: 房屋50年和70年产权区别如下: 1、产权年限不同:50年产权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一般说的使用年限50年就是指综合用地或者工业用地50年的使用年限,这是土地出让过程中确定的。综合用地或者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为50年。 使用年限70年即指住宅
房屋赠与过户手续的办理流程是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后评估房屋价值,缴纳相关税费,而后进行赠与公证,最后办理赠与过户。 网友咨询: 房屋赠与合同未办理过户有效吗? 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朱红宇律师解答: 赠与房屋协议未办理过户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协议是否有效与是否办理产权登记无关。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没有撤销赠与,那么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我国《民法
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 网友咨询: 有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张静波律师解答: 如果当事人约定可以出租的,那么是可以出租的,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能出租。因为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 网友咨询: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设立居住权?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许奎峰律师解答: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设定居住权关键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民法典》第366条所规定的“住宅”,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宅基地房屋属于此处的“住宅”;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但设立居住权并不
买房是件大事,在房屋交付的时候一定要对房子进行验收,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话,业主可以不收房吗? 网友咨询: 房屋有质量瑕疵,业主是否可以拒绝收房?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李占勇律师解答: 房屋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要求退房,拒绝收房。 房屋质量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由此定义可知,并不是所有可见的房屋瑕疵都是质量缺陷,比如细微裂缝,非常微小的倾斜,如果这些瑕疵在工程建设标准容许的范围内,则不构成质量问题,购房者只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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