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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包工头失联,无法直接解决工资问题时,劳动者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收集证据:保留好所有能证明工作关系和工作内容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记录、同事证言、工地出入证等。 2. 联系总包单位:根据总包代发制度,总包单位有责任监督下属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如果分包单位出现问题,总包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劳动者可以直接找到总包单位,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 劳动仲裁:如果总包单位不予理睬或者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仲裁是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员工离职的时候,一次性结清全部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发放工资,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同意国家测绘局拟定的《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按照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测绘系统测绘队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一、测绘队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以下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用国家下达的劳动指标招用的合同制职工)。
工资支付时间和要求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 第一, 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签收。 第二,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该给付工资凭证,严格防止用人单位做假工资单,存折上一部分,现金一部分,以此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少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可以显示劳动报酬的透明度。过去习惯用工资条的形式。职工凭借工资条,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状况,如果出现问题,也可以作为凭证,同时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推迟30天以上

试用期工资

2024-06-25
试用期有工资吗 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 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作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较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
试用期如何辞职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法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1985年5月30日) 为了严格执行《教育法》、《科技进步法》,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关教育、科技投入的规定,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和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加快教育和科技事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在安排支出预算时,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积极采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7)56号 1987年11月20日) 我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附: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 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 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7年4月24日 劳人薪(1987)2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了妥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暂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二、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以下办法确定: 1.职工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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