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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是需要平等协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的。在订立合同之前,是需要认真审查,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有错误,是否存在瑕疵。 网友咨询: 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张丹律师解答: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
劳资纠纷也叫劳动争议,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利益的纠纷。其中,利益纠纷一般包括工资,工时以及解雇等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工时不明或是无故解雇员工,就会与员工产生劳资纠纷。 网友咨询: 劳资纠纷的诉讼需准备哪些证据? 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万磊律师解答: 在劳资纠纷案件中,为确保胜诉,原、被告一般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3、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缔约责任一般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解决的是无合同关系情况下,一方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问题。 网友咨询: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有哪些规定? 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毛智怡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计算信赖利益的损失,非常困难。从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对方
健身会所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网友咨询: 在健身房受伤哪些人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毛智怡律师解答: 健身房内健身时受伤怎样进行赔偿,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健身房。健身会所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网友咨询: 哪些工伤认定申请会不被受理?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袁文律师解答: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
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 网友咨询: 股东的哪些行为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厦门律师事务所黄珍律师解答: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厦门律师事务所黄珍
现实生活中,医疗事故频发,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患者可以主张医疗损害赔偿,但是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是比较多的,那么,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呢?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事故应当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就被称为破产财产。也有学者认为破产财产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网友咨询: 哪些财产能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广东戴鹏律师事务所侯玉露律师解答: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下公司破产清算中止执行?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田海叶律师解答: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 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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