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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生活中进行互换的东西有很多,大家有没有听说过房屋互换,那么,什么是房产互换,哪些房屋不能互换? 网友咨询:什么样的房屋不能互换? 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陈晓婷律师解答: 房产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相互交换住房的行为。它一般分为所有权互换和使用权互换两种形式。 不能进行互换的房屋有: (1)房产权和使用权不清的房屋; (2)部队、公安、司法、档案等部门和学校、军工企业等单位的房屋; (3)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 (4)因城市建设需要,短期即将拆迁
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这种法律行为我们通常称呼为公司分立。那么,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哪些,如何进行公司分立? 网友咨询:怎样进行公司分立,如何操作? 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周曦娟律师解答: 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①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意味着该继承人不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分割的权利,但丧失继承权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并不是说可以人为的觉得某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哪些人丧失继承权,具体有哪些情形? 网友咨询: 我一个远房亲戚,因琐事与哥哥乙争吵,被乙杀害。他无妻无子,父母在十年前就双双去世。他还有一个弟弟丙,妹妹丁。他死后,留下大笔遗产,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他的亲属都想继承他的遗产,哪些人享有继承权?哪些人丧失继承权? 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邵如阳律师解答: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
为了防止子女因财产起纠纷,也为了避免子女将来继承财产的繁琐手续,不少老人会选择生前立下遗嘱。然而,对于掌握法律知识不多的老年人来说,想要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似乎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那么,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怎么处理? 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刘汝冰律师解答: 在实际生活中,通常会存在以下遗嘱无效的情形: 1、打印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打印主文然后亲笔签名的遗嘱被判定无效。所以,如果
房屋转让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引)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那么,房屋转让有哪些方式,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网友咨询:可以通过哪些合理的方式转让房子?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彭皓律师解答: 房屋转让的方式: 1.房屋买卖: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这种行为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必须注意,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2.房屋赠
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转让是公司这一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但另一方面,为便于对公司的监管以及保护公司相关股东的利益,法律对公司的股权转让也设定了许多限制。那么,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法律对股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徐茂辉律师解答: 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
结婚不易,离婚更难,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要离婚,财产分割就是最大的问题,另一方面债务问题也需要解决。那么,离婚时,哪些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网友咨询:离婚时,哪些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张春雷律师解答: 夫妻之间难免在经济上存在交叉,很难完全将个人债权债务区分开来,若确实面临离婚需要厘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
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不同?要交税么? 首先不管专票还是普票都需要上税。因为增值税属于流转,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空间都需要缴纳税款。 其次专票和普票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享受可以抵扣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购货方需要专票,则只能代开,税率一般情况下是3%。至于要几联发票看具体需要而定。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一样,都需要交税的,区别在于你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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