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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那么分公司应该如何承担债权债务,分公司应怎么承担债权债务? 网友咨询: 分公司应该如何承担债权债务,分公司应怎么承担债权债务?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任丽丽律师解答: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承担债权债务,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
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破产债权申报范围有哪些,相信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 网友咨询: 破产债权申报时,范围包括哪些?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蔡晨琳律师解答: 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如下: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的部分; 6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容易将公益债务和破产债权相混淆。二者在法律上都是一种债权,只是依不同的顺序来进行债务清偿,有一定的区别,而我国法律对于双方的定义有着具体的规定。那么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两者有什么区别? 网友咨询: 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两者有什么区别?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白燕律师解答: 二者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破产债权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 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
债权是指的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那么债权清理时,有哪些原则与措施? 网友咨询: 债权清理时,有哪些原则与措施? 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解答: 债权清理的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
公司注销登记,意味着公司生命的终结,类似于自然人的死亡。注销登记后,公司就不再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那么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蔡春晓律师解答: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应该由清算组进行清算,然后由相应的负责人来承担,并不会随着公司的注销而消失。 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 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
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那么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网友咨询: 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陈国山律师解答: 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债权债务纠纷介绍 债权债务纠纷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在行使偿还权和实行偿还义务上发生的争执。债权债务纠纷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财产性质,从这个意义上看,债权债务纠纷的目的总是与一定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相联系。 债权债务纠纷的类型 人民调解工作中常见的债务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债权债务纠纷,讨还财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所负担的债的义务,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基本目的。如要求欠款人交还欠款,要求欠货人交付货物,要求运输合同承运方提供运输的服务,
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那么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办? 网友咨询: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办? 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当债权未到期时,债权人能否行使留置权呢? 网友咨询: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已经到期吗?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留置权呢? 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高晓宾律师解答: 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享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因此债权未到清偿期限的,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财物。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多种,例如债务清偿完全、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等等。那么合同是否会因未债权债务发生混同而终止呢。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归于一人,债务似乎没有履行的必要了,那么当债权债务发生混同时,合同是否当然终止呢? 网友咨询: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同一人时,没有履行的必要了,合同效力是否应当终止呢?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何惠敏律师解答: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同一人时,发生混同时,原则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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