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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条例

2024-07-08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
商铺拆迁补偿方案如何确定 1、方案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过程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被征收商铺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权参与“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过程。所以,“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行政机关根据征用土地方案所作出的一个单方面决定。 2、方案公告。法律仅仅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在被征用商铺所在地的乡(镇)予以公告。 3、听取意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法律规定应当“听取被拆迁户的意见”。这里的“听取意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合法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确认为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前建造的房屋。 (三)当年1月1日至年8月1日《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生效前建造的房屋,房屋的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等有效原始资料并确系本人居住的。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有哪些 1、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 2、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1994年1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
如何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方案确定。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过程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权参与“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过程。所以,“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行政机关根据征用方案所作出的一个单方面决定。 2、方案公告。法律仅仅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在被征用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予以公告。 3、听取意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法律规定应当“听取被拆迁户的意见”。这里的“听取意见”是
国务院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政府也是补偿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在补偿方面,确立了“公平补偿”的原则,并且规定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先补偿,后搬迁。具体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下是具体条文: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
2013最新拆迁补偿条例简介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这部“新拆迁条例”的草案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
住房拆迁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的补偿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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