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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不管是对于卖家还是买家,都有可能遭遇房产交易的风险,但是买家面临的风险相对于卖家要多一些,所以准备购买房屋的朋友们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在购买房子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做好防范措施,那么购房合同中有什么陷阱要注意,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购房合同中有什么陷阱要注意,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王燕荣律师解答: 购房合同中要注意的陷阱: 1、开发商手续不全,就用优惠诱惑购房者。 2、在补充协议上做手脚。 3、合同中空白条款有猫腻。 4、先交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方便快捷的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那么如何认定传真合同的效力,以及在发生商务纠纷后,那么,合同传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传真合同有什么风险? 网友咨询: 合同传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传真合同有哪些风险? 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顾增鹏律师解答: 传真件作为数据电文,用以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合法。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
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那么在装修途中补签的合同,合同之前的行为是否受约束? 网友咨询: 在装修途中补签的合同,合同之前的行为是否受约束?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张俊蛟律师解答: 在装修途中补签的合同不能约束补签合同前的行为的,但自愿的除外。任何补签的合同或条约,一般均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且实际上也不可能约束早已发生的行为。 现在正常情况下,任何补签的合同或条约,一般均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且实际
在生活中,很多的买卖行为,并不都会签订书面的合同,特别是一些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做买卖,在进行买卖交易时,很多人都碍于面子或者信任对方,并不会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以口头的形式。那么口头形式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口头形式的合同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口头形式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口头形式的合同是否有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吴岩岩律师解答: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中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形式,其中就包括口头形式,也就是说我国
为了保证债权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履行,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可以通过担保人的方式进行担保,如果合同要变更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那么主合同变更后,原担保人是否仍需要担责? 网友咨询: 主合同变更后,原担保人是否仍需要担责? 北京道生律师事务所周密律师解答: 主合同变更后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则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承不承担保证责任可以依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取得保证人对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内容,变更主合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订”强调缔约的行为和过程为是缔约各方接触、治商过程,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洽商并最终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那么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合同还有效力吗? 网友咨询: 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合同还有效力吗? 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周婷婷律师解答: 合同签约之后就会涉及合同的履行。一般情况下,合同签约主体和合同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当发生纠纷时,可将签订主体和实
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但由于标的物从卖方交付到买方手中有一段空档期,空档期间可能会因某些原因致使标的物损毁灭失,此时则必然需要买卖合同某一方为风险买单。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如何负担呢? 网友咨询: 市场交易中,经常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况变化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这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还是出卖人承担呢? 辽宁旭茂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解答: 买卖合同中一般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时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委托合同。对于委托合同而言,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那么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能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网友咨询: 业主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何惠敏律师解答: 业主有权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任意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来讨论。 1、任意解除权。业主可以通过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并签订合同的方式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通过法定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定金和订金是非常常见的两个名词,虽然二者仅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效果大不相同,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时所涉及的条款应当如何定性? 网友咨询: 蔡某到化妆品店预约新品,缴纳了200元的“订金”,导购打了收据,后蔡某决定不买了,但是导购说200元的定金无法退回,蔡某发现该收据上有“定金”和“订金”需要勾选,而自己并未勾选,认为不属于定金,在本案中应当如何判断该200元是否属于定金? 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冯庆元律师解答: 本案中蔡某与化妆品店签订的定金合同不成立,该200元属于订金性质。
预期利益,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但并不必须是必定发生的利益。当合同归于无效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无过错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呢? 网友咨询: 甲承担了乙的砖厂,签订合同后,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主要因乙的过错)而被确认无效。甲起诉乙要求其赔偿承包期内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那么甲能否主张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呢? 山西金绪天直律师事务所帅岩律师解答: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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