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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累犯、从业限制等条文都涉及“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那么,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 网友咨询: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含义是什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陈雪倩律师解答: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是指所判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它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
很多公司的员工手册都是这样的条款:当年的年休假必须在当年休完,逾期作废。有些公司可能稍微仁义一些:原则上,当年的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因故未能休完的,应在次年的第一个季度休完,否则逾期作废。 网友咨询: 公司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有效吗?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郭永军律师解答: 无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
借名买房后如果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法律支持房产应该归属于借名人所有,因为借名人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并且在借名买房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的房屋产权的归属,一旦产生纠纷借名买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 “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豪杰律师解答: 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归实际支付购房款的出资人。 不过,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借名人与名义人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 “借名买房的合意”指借名人和名义人约定:实际出资人借用名义人的名义,实际出资购买房屋,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
商家制定的“禁止自带酒水”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这一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
房改房属于一种很特殊的房产,就连进行上市交易都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对于离婚夫妻来讲,在离婚的时候也是要对房改房作出分割才行的。 网友咨询: 夫妻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张勤律师解答: 1、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 (1)夫妻一方将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有房屋的财产登记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2)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该房产,而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因为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那么条件”是否能够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网友咨询: 附条件合同之“条件”的要求是什么?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吴红磊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的“条件”,并非是能够由当事人随意约定的,其应当满足一定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是将来发生的,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不得作为条件; 2.应当是不确定的,确定发生的不得作为条件; 3.应当是可能发生的,不可能发生的不得作为条件; 4.必须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和
在去进行借钱的时候,对于债务人来说,往往是会进行还款承诺的,债权人是否相信也是会根据情况而定,那么口头债务免除有效吗? 网友咨询: 口头约定“不用还钱”是否有法律效力? 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徐沈斌律师解答: 口头说不用还钱的行为是有法律效应的,但是如果对方反悔了,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又否认的,债权人将可以继续追讨债务。所以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协议。 口头约定,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虽说怀孕生子是法律赋予女员工的权利。但正是因为法律的保护,也使得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入职后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离职”,薅公司羊毛。 网友咨询: 职工“隐孕”入职,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贝赛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企业在已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应聘者还隐孕入职,则企业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但法律对怀孕女职
道路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界定交通事故范围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该事故是否发生在“道路”上,只有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才能按照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程序进行理赔及维权。 网友咨询: 道路交通事故中“路”的范围是哪些?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段俊蓉律师解答: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包括以下部分: 一是公路。连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
朋友、同学、同事间聚会免不了要喝酒,一起喝酒、劝酒后引发的生命安全意外纠纷,也屡次见诸报道、诉诸公堂。在参加同学聚会时,先签所谓“饮酒免责协议”,同饮者就可以放心地喝酒了吗? 网友咨询: 签订“饮酒免责协议”真的能免责? 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崔边宁律师解答: 聚会喝酒先签“饮酒免责协议”徒劳无功,并不能收获免责的法律效力。对于聚会组织者来说,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喝什么酒、怎么喝酒,组织者要事先安排好,并做好风险提醒工作,引导大家理性饮酒,照顾好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反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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