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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指的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那么债权清理时,有哪些原则与措施? 网友咨询: 债权清理时,有哪些原则与措施? 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解答: 债权清理的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
我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中严格限制了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但这并不是说劳动者在任何情形下都不用支付违约金。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特别规定: 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山西刘弘律师事务所王小转律师解答: 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有: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山西刘弘律师事务所王小转律师
合同生效的情形有很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订立时生效,但有些合同是附条件生效的,要条件达成时,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那么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哪些可以作为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条件?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指在合同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那么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网友咨询: 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秦晓辉律师解答: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网友咨询: 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合同的免责事由有效吗?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潘艺元律师解答: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 四川达宽(仁寿)律师事务所余子方律师解答: 紧急避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二)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三)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四)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四川达宽(仁寿)律师事务所余子方律师解析: 1、意图是紧急避险构
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那么,审核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要遵循哪些原则? 一、审核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合同审查的合法性,需要穷尽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所审合同所属监管部门所出的规章制度、资质,注意一定是最新的条款; 2、合同审查的操作性,视合同的复杂程度,分别采取电话沟通、当面座谈与尽职调查的方式;这样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目的,进行一些商业风险的把控; 3、合同审查的逻辑性,条款前后呼应,防止条款重复,权利义务混同,明确双方责任人;
合同是商事交往中重要的手段,通过合同我们可以很好地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为合同没有得到重视而没有重要的证据材料,从而导致重大的损失。所以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进行审查,那么,合同审查有哪些方法?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一、合同审查有哪些方法?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想要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订立保险合同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哪些条款无效? 一、订立保险合同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哪些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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